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文件)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5號),制定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則
(一)普查目的
摸清我國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調查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系統了解我國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的現狀以及各主要生產要素的構成,進一步查實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文化產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全面系統、真實可靠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基本原則
1.突出重點。以摸清各類單位基本情況,查實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文化產業和小微企業的底數為主,輔之以其他必要的內容。
2.優化方式。清查和普查登記一次完成,普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以提高普查效能,減輕基層負擔。
3.統一組織。在普查機構的集中領導下,統一設計方案、統一布置培訓、統一實施調查、統一處理數據、統一發布數據。
4.創新手段。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全面采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和電子地圖,實現普查數據的采集、報送、處理等手段的自動化、電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二、普查范圍、對象和時間
(一)普查范圍和對象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對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進行登記和調查。
根據《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國統字[2012]108號),第二產業包括采礦業(不含開采輔助活動),制造業(不含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第三產業包括農、林、牧、漁服務業,開采輔助活動,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按照《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辦法》和普查規定的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規定進行界定。
為保證基本單位的不重不漏,結合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對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普查登記。
(二)普查時點和時期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登記和數據采集工作從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普查方法
(一)全面登記
對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由其主要經營地普查機構負責進行全面登記。多法人聯合體不能作為一個普查單位,應分別對每個法人單位進行登記。
(二)聯網直報與手持電子終端設備(PDA)采集相結合
對所有普查對象(除軍隊、武警系統和保密單位)由普查員使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進行定位、底冊信息核查和相關證照拍照。聯網直報單位[1]普查表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布置給企業填報,非聯網直報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表使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采集數據。
軍隊、武警系統的普查登記及數據采集方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經濟普查機構確定;保密單位的普查登記及數據采集方式由各地普查機構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
(三)普查與抽樣調查相結合
為取得個體經營戶的經營數據,普查后抽取一定比例的個體經營戶由國家調查隊進行配套抽樣調查。抽樣調查方案參見附件。
四、普查內容和普查表
對聯網直報企業、非聯網直報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分別設置普查內容和普查表。
(一)聯網直報企業
普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組織結構情況、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能源和水消費情況、科技情況和信息化情況等。分設7種普查表。
(二)非聯網直報單位
1.法人單位的普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實收資本、資產總計、企業營業收入或非企業支出(費用)、稅金、固定資產支出、煤炭消費量(限工業企業)等。設1張普查表。
2.產業活動單位的普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經營性收入或非經營性支出(費用)等。設1張普查表。
(三)個體經營戶
普查內容包括個體經營戶基本屬性和從業人員,設1張普查表。抽樣調查內容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支出、付給雇員的報酬、繳納的稅費等,設1張抽樣調查表。
為滿足普查公報和年鑒的需要,設置若干普查綜合表。普查表、綜合表的具體表式見附件。
五、普查業務流程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區劃分與繪圖,確定核查單位底冊,手持電子終端設備內容加載,普查登記,數據審核、檢查和驗收,數據匯總,事后質量抽查與數據評估,主要數據發布,普查成果的開發與應用等9個階段。
(一)普查區劃分與繪圖(2013年9月—11月)
1.布置底圖。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統一選定普查用底圖,逐級分解下發至縣級普查機構。
2.繪制普查區電子地圖。縣級普查機構統一組織,根據底圖結合現場勘查,劃分普查區(或小區,下同)邊界,對普查區命名和編碼;利用繪圖軟件,繪制普查區電子地圖。
3.合并普查區電子地圖。縣級普查機構合并形成縣級普查區電子地圖,再逐級上報合并形成地、省和國家級電子地圖。
(二)確定核查單位底冊(2013年8月—10月)
1.收集整理部門數據。各級普查機構向同級具有單位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收集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名錄資料,逐級分解下發至縣級普查機構。
2.進行單位比對。以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和登記注冊號為關聯,比對部門數據和名錄庫數據,生成核查數據庫。
3.生成核查單位底冊。根據普查登記前聯網直報企業年度審核結果,在核查數據庫中標注聯網直報企業;選取部分字段,生成核查單位底冊。
(三)手持電子終端設備內容加載(2013年11月)
1.軟件加載。加載內容包括:單位普查表、個體經營戶普查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產品分類目錄、指標解釋等。
2.普查區圖加載。以鄉鎮為單位將普查區地圖載入手持電子終端設備。
3.核查單位底冊加載。以縣級為單位,將核查單位底冊載入手持電子終端設備。
(四)普查登記(2014年1月—3月)
1.登記準備。基層普查機構事先告知普查對象有關普查事項,指導和督促普查對象做好基礎數據的準備工作。普查告知書由國務院經普辦統一印制。
2.入戶登記。普查員使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對所有普查對象(不含軍隊、武警系統和保密單位)進行入戶登記,確定坐標,核實普查對象基本信息、拍攝相關證照。聯網直報企業按規定登錄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填報普查表,非聯網直報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繼續使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采集普查表數據。
3.留檔備查。基層普查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普查原始數據、資料留檔備查。
4.數據傳輸。聯網直報企業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將普查表數據直接傳輸到指定服務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數據利用無線網絡,或在鄉級普查機構通過統計內網報送到指定服務器。
(五)數據審核、檢查和驗收(2014年1月—4月)
1.數據審核。縣及縣以上各級普查機構在數據采集處理平臺上,對普查表數據按專業審核,發現問題逐級退回至企業或普查員修改。
2.數據檢查。縣級普查機構有重點地選擇部分普查區,每個被抽中的普查區要抽選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對其普查數據質量進行檢查。
3.數據驗收。各級普查機構按照統一要求組織開展數據驗收工作。對于驗收不合格的地區,要進行全面復查、驗收,直至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
(六)數據匯總(2014年4月—6月)
1.快速匯總。根據普查基層表匯總全國以及分地區、分行業等分組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基本情況數據。
2.全面匯總。在快速匯總的基礎上,分別匯總全國以及分地區、分行業等分組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主要經濟指標數據。
3.專題匯總。根據普查基層表及相關信息,匯總全國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服務業、文化產業和小微企業單位、從業人員和營業收入等數據,以及分行業和分地區數據。
4.推算匯總。根據個體經營戶抽樣調查表和普查表,推算匯總個體經營戶收入及其分行業門類和分地區數據。
(七)事后質量抽查和數據評估(2014年5月—6月)
1.普查事后質量抽查。在全國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區,對單位填報率、普查表主要指標的填報情況等進行質量抽查。
2.普查數據質量評估。通過對普查對象漏報率、主要數據的差錯率等質量抽查結果,評估普查基礎數據質量。結合相關歷史數據、部門行政記錄,對主要指標和分行業、分地區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評估普查數據的真實性、一致性和可靠性。事后質量抽查和數據評估工作方案另行印發。
(八)主要數據發布(2014年6月—8月)
按照有關規定,以公報的形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普查主要成果。
(九)普查成果的開發與應用(2014年7月—2015年7月)
1.建立和完善經濟普查相關數據庫,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
2.開展經濟普查專題分析研究。依據普查資料,對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所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專題分析研究。
3.編輯出版經濟普查年鑒。經濟普查年鑒的主要內容包括:法人單位及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從業人員情況、財務狀況和能源消費情況,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個體經營戶基本情況,以及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文化產業發展規模及布局等普查數據。
六、普查紀律和質量控制
(一)普查紀律
1.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不得干涉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不得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普查數據。
2.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要嚴格按照《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及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工作,不得篡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擅自發布經濟普查數據,不得對外提供、泄露經濟普查取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位和個人身份的資料,或者將其用于經濟普查以外的目的。
3.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4.對違反統計法規和普查紀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約談、通報、曝光或給予處分。對拒報、虛報、瞞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的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經營戶依法給予警告和罰款。
(二)普查質量控制
1.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經濟普查質量控制辦法和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普查業務流程,明確各級、各部門、各專業的職責任務,規范各環節質量管理的具體標準,對經濟普查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2.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要設立普查質量管理小組,統一管理、指導和評估各級、各部門、各專業和各階段的質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經濟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對經濟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3.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建立與普查數據用戶、普查對象的相互交流溝通機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階段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解決。對帶有共性的質量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普查辦公室匯報,防止出現大范圍的系統性誤差。
4.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要認真做好普查員的選聘和培訓工作,確保相關人員切實理解經濟普查的各項專業技術要求,并能熟練操作手持電子終端設備。及時將普查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相關要求告知普查對象,指導和督促普查對象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統計臺賬,做好基礎數據的準備工作,保證普查現場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七、普查的組織實施
(一)全國統一領導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國務院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采取集中辦公的方式,具體負責普查的宣傳動員、方案設計、培訓和部署、單位登記、數據處理、資料開發和日常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二)部門分工協作
編制、民政、稅務、工商和質檢等行政審批登記部門,要及時提供其審批登記的單位名錄;鐵路、銀行、證券、保險等垂直管理部門,成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提供本系統單位名錄,并協助各級地方普查機構開展對本系統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普查登記工作;軍隊、武警系統的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立的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部門分工的具體要求參見附件。
(三)地方分級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領導,履行職責,組織好本地區普查工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基層組織,要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本企業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四)各方共同參與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三次經濟普查的要求,各負其責,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條件保障和組織實施工作,對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確保普查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附件:
1. 普查表及填報說明;
2. 主要指標解釋;
3. 普查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規定;
4. 普查區劃分及繪圖工作細則;
5. ;
6. 普查人員選聘和業務培訓工作細則;
7. 部門分工具體要求;
8. 普查數據全過程質量控制辦法;
9. 普查數據采集和處理軟件需求框架;
10. 個體經營戶抽樣調查方案;
11. 普查工作進度表;
12. 普查業務流程;
13. 普查用標準分類目錄;
[1]聯網直報單位包括: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有資質的建筑業法人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法人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法人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企業,重點服務業法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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