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力推進“科技引領”工程,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推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號)和《江門市貫徹落實國務院 <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實施方案》(江府〔2022〕16號)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中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為高企)是指:在江門市注冊,由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和《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組織認定,并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批復同意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本措施中的研發費用是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 第四條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統籌全市高企培育認定、創新標兵評選、提質增效、日常監管、核心技術攻關及高企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查核實、辦理資金撥付和績效自評等工作。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推動轄區高企的發展,組織高企補助資金的申請、資料初審和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五條 扶持措施: (一)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獲得市科技局推薦且初次認定為高企的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 (二)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獲得市科技局推薦且重新認定(即2008年以來曾經通過高企認定)為高企的企業,給予8萬元補助。 (三)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整體遷移落戶到我市,且落戶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高企,按照企業落戶當年研發費用的3‰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不低于10萬元,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四)為促進高企高質量發展,我市推動實施高企創新標兵評選工作,并在核心技術攻關、人才子女就學、工業技術改造、人才引進、保障用地供應、上市掛牌、電力保障等方面給予扶持,著力培育一批創新性強、經營成長快的優質科技企業。 (五)支持高企牽頭建設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中心,最高補助3000萬元,具體按照《江門市關于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資助實施辦法》執行。 (六)支持高企建設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離岸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等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創新平臺,最高補助500萬元,具體按照《江門市關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資助實施辦法》執行。 (七)支持高企實施國家級、省級、市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最高補助100萬元,具體按照《江門市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實施辦法》執行。 (八)支持高企的企業管理團隊或科研技術團隊成員按有關規定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按照《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執行。 (九)對通過高企認定的申報單位,在重大專項、重點項目、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項目等省、市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時,予以重點支持,具體按照《江門市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實施辦法》(江科〔2020〕115號)和《江門市基礎研究試驗發展試行細則》(江科〔2021〕92號)執行。 第六條 高企補助資金的申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交申請。市科技局通過“江門市惠企利民服務平臺”(簡稱江惠通平臺,網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及市科技局官網等途徑發布高企補助資金年度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登錄江惠通平臺進行申報。 (二)縣(市、區)核查。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通過江惠通平臺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并加具意見,同時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推薦至市科技局。 (三)復核公示。市科技局對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將該年度高企補助資金安排計劃通過江惠通平臺及市科技局官網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沒有異議的給予立項確認;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實證據,市科技局據實處理。 (四)下達項目計劃及撥付資金。市科技局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高企補助資金項目計劃下達至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資金項目計劃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七條 申領高企補助資金的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的,將追回資金,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高企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高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獲得高企補助資金的企業應積極開展高企提質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財政、審計及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數據統計和績效評價。 第十條 本措施第五條第(一)(二)(三)項涉及的資金統稱為高企補助資金,是指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促進高企發展的補助資金,均為后補助項目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企業所在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共同承擔,其中:市本級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按稅收分成比例承擔,與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按2:8比例承擔。企業所在縣(市、區)以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發證日期時的屬地為準。 第十一條 本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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