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氣經營企業、各餐飲經營單位:
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為加強我市燃氣行業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我市各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符合本單位燃氣使用環境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報警裝置的選型和安裝使用應符合《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飲廚房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和《CJJT 146—2011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等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供氣企業應配合并指導督促餐飲經營單位進行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選購和安裝。請各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安裝,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022年9月1日起,我市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市相關職能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作如下處理:“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告知。
開平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附件:關于落實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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