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由鄉鎮街道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
江府告〔2022〕3號
為進一步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做到依法、科學、穩妥下放職權。根據職權下放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等相關規定,江門市決定取消一批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執法職權,具體如下:
一、取消下放286項行政執法職權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取消《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鄉鎮街道名單以及相應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的公告》(江府告〔2020〕5號)中規定的部分由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
(一)原屬應急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143項,行政檢查14項,行政強制3項;
(二)原屬自然資源領域的行政處罰41項,行政檢查5項,行政強制0項;
(三)原屬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39項,行政檢查3項,行政強制9項;
(四)原屬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25項,行政檢查0項,行政強制0項;
(五)原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0項,行政檢查4項,行政強制0項。
二、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要做好執法職權調整的銜接工作,各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各鎮(街)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職權的交接工作,公告發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鎮(街)繼續完成辦理,涉及案件移送管轄等問題參照《江門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試行)》等規定執行。
(二)各縣(市、區)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鎮(街)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中取消實施相應執法職權事項,尚在辦理的執法事項可于案件結案后再行取消。
(三)各縣(市、區)及其相關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鎮(街)的培訓、指導和監督,幫助解決實際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推動基層執法職權“接得住”“用得好”“有監督”。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江府告〔2020〕5號文件中涉及職權調整事項目錄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附件2公布的目錄為準。
附件:1. 江門市取消由鄉鎮街道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事項目錄
2. 江門市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附件1-1江門市取消由鄉鎮街道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事項目錄.xlsx
附件1-2江門市調整由鄉鎮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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