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產出率,鼓勵商品廠房的開發,建立規范的商品廠房開發、建設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制度,解決小微企業對廠房的需求,制定了《開平市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二、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的條件和要求:
1、組建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必須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申請領取開發資質證書、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
2、組建外商投資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必須在取得開發項目并經批準設立后,按規定申請領取開發資質證書,憑有關批準文件到市場監督、稅務、外匯、金融等部門辦理登記。
三、文件制定的依據: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等。
四、執行范圍:
我市范圍內的工業集中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商品廠房,并轉讓商品廠房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廠房的經營行為。
五、主要內容解讀:
1、土地面積與容積率要求:商品廠房開發項目土地開發面積必須達到10000平方米以上,容積率:1.0<容積率≤3.0。
2、新組建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攜相關資料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開發資質證書》
3、商品廠房開發企業預售商品廠房時,必須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預售商品廠房時,買賣雙方須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之日起30 日內,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5、商品廠房開發企業應在廠房竣工驗收合格后 30日內,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首次登記,領取不動產權權屬證明書。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來源: 中共開平市委市人民政府公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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