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一圖讀懂《江門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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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網上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社會公眾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等情況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科學確定運力規模,適時建立出租汽車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安全生產制度、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等;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包括:
1.與經營規模、用途相適應的獨立經營場所(含辦公室、培訓教室、司機休息室和停車場地等,辦公場地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培訓教室面積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車場地應確保滿足車輛安全監管的需要;
2.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架構和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提交在服務所在地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四)服務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材料及其復印件(租賃場所應當提供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公司部門、人員管理架構圖、職責分工說明;
(五)提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相關部門對線上服務能力有效的認定結果證明材料,首次申請網約車經營許可的除外;
(六)安全生產制度、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等相關文本;
(七)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在上述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對申請人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期限為4年。申請人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30日到作出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廣東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決定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告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按合同或協議做好其善后處置工作,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后,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3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注冊登記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車且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3年;
(二)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維護、檢測、診斷、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等應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乘用車或氫燃料電池汽車,軸距2650毫米以上,國家、省對網約車車輛技術標準有新要求的,從其要求;
(五)外觀、顏色不得與服務所在地巡游出租汽車相似,不得安裝出租汽車頂燈或類似頂燈;
(六)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近一年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事先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已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可依法繼續營運至終止運營,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持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四)車輛產權所屬公司法人或個人身份材料;
(五)代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材料;
(六)車輛所屬的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材料;
(七)車輛性能檢測報告;
(八)機動車第三者交通強制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材料;
(九)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材料;
(十)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提供線上服務及車輛使用的相關協議副本;
(十一)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應提交車輛所有人持有的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以及車輛所有人簽署的承諾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簽注 “擬同意申請”意見;審核不通過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通過審核的,車輛所有人再向縣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自審核通過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明確經營區域為縣級行政區域內(區域間互通的,按互通區域規定執行),經營期限不得超過所在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期限屆滿前30日,由申請人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經營期限,原發證機關依據本實施細則第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作出準予續期或者不予續期的決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退出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重新提出申請網約車經營的,在再次申辦《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運輸證》時,須符合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變更的,變更為個人名下的,車輛所有人在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變更后的經營企業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退出網約車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向發證機關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注銷手續,再向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機動車行駛證》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據本細則第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擬變更經營區域的,經遷入服務所在地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同意,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區域變更,由原發證機關在變更手續辦結后30日內移交遷入地服務所在地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無被撤銷或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截至申請之日,無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記錄;
(六)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局提交以下材料進行申請: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四)符合證件系統要求的數碼照片及回執。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經市交通運輸局確認的考試機構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規定的,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注冊,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持有相應區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符合本細則第十九條要求的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擔網約車駕駛員、車輛和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主體責任,保障自身和網約車駕駛員日常的經營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三)建立運營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建立并執行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和車輛技術檔案制度,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四)通過加強車載終端監控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報備;
(五)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維護本平臺經營秩序穩定的主體責任,妥善處理矛盾糾紛,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
網約車平臺公司還應當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網約車駕駛員管理,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經營合同或者協議,不得設置限制條款或要求駕駛員繳納保證金等方式限制駕駛員自由選擇網約車平臺,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二)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三)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四)做好網約車車輛安全監管及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密切關注駕駛員身體、心理健康狀況,發現苗頭性問題的,及時進行溝通、加強心理疏導,杜絕心理不健康、情緒不穩定、身體不適應的駕駛員上崗從事營運。
(五)加強駕駛員人文關懷。鼓勵建立優秀駕駛員獎勵制度和困難駕駛員慰問制度。
(六)做好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公示和修改前征求意見工作。建立重大規則調整公開機制和對話機制,在運價結構、派單算法、分攤比例等涉及駕駛員利益的規則調整前充分征求駕駛員等利益主體意見,確保規則調整平穩、有序。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用工,履行用工責任,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屬于勞動關系的,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依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規范和處理;屬于新型用工關系的,雙方應簽訂新型用工關系協議,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屬于其它民事關系的,雙方可簽訂民事協議,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規范和處理。屬于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平臺企業的,應按照規定為平臺使用的網約車駕駛員參加職業傷害保障,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障網約車服務質量,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群眾、社會的監督,保障駕駛員和乘客合法權益,不得侵害駕駛員和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以下規定: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應當聽取乘客服務評價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二)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并執行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三)收到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的要求辦理并答復,接受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局監督檢查。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合理設定平臺抽成比例,告知駕駛員每單的抽成比例或信息服務費。
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營運等行為,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七)對于營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協助受害方向保險公司理賠,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八)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九)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一)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應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十二)不得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三)應當將車輛數據、人員數據和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管理數據與服務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進行對接。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應當依法依規從事經營活動,遵守以下規定:
網約車應當在經營許可區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客運站、輕軌站、火車站、碼頭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規范,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七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網約車駕駛員不得拒載:
(一)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乘客要求乘車且無人隨車監護的;
(二)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相應的計費標準支付車費的;
(四)乘客的要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交通管制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拒載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依職能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涉及多縣(市、區)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先由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根據本轄區的車輛數、駕駛員等因素對平臺進行測評,市交通運輸局綜合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測評結果進行最終測評。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以及網約車輛、駕駛員安全運營條件信息等相關數據信息。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市公安局對持證駕駛員背景信息變化的核查情況,對駕駛員具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公告作廢。對相關交通違法、責任事故信息,記入企業、駕駛員服務質量檔案。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兩級交通、發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行為實施聯合監管,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交通、發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將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信用江門”網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市級交通運輸服務機構或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統籌建立全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定期對全市出租汽車企業進行通報,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駕駛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交通、發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三十六條 國家、省對網約出租汽車的經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江門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江交局〔2017〕15號)同時廢止。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咨詢電話:0750-385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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