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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10-18 10:53:57
來源: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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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解:江門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

  解讀文本:江門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

  江府〔2024〕14號

  JMFG2024007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江門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范運營與使用,完善市區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與建設、申請與審核、分配、租賃、使用與退出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統籌建設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或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的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水平、供應對象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著重解決保障對象的階段性居住困難,根據申請人家庭的人口規模分配、租賃不同面積的套型住房,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標退出,循環使用,規范管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組織督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系統??h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和建設、保障對象資格審核和年審、房屋分配和租賃等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資金和年度預算管理;民政部門負責核實低保家庭等困難家庭的收入情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核實轉業復員退伍退役軍人、軍烈屬等住房困難群體的資格;公安機關負責核實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權屬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職責核實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繳交社會保險費情況;稅務部門負責核實依據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申請,為其提供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記錄》服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實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轄區內的經營主體登記信息。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根據需求制定住房保障土地儲備計劃,確保用地供應。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指標任務,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房價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求情況,組織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來源: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企業或其他組織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

(四)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贈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堅持戶型合理、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綠色環保的原則,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一定比例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經政府批準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實國家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為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及環衛工人、公交車司機、消防救援人員、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等從事社會公益服務性特殊行業人員。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在本轄區無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符合低收入條件的申請人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還可申請租賃補貼,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本條第二款的具體標準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適時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的,應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必須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

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等離開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在本市居住。

第十六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身份戶籍狀況;

(三)收入狀況;

(四)住房狀況;

(五)家庭資產申報表;

(六)誠信承諾書。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由市縣兩級住房保障部門及時公布。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按規定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后,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審核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第四章 輪候與分配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分配。申請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后登記為輪候對象,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輪候登記冊,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九條    輪候期間,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主動向受理單位申報。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縣兩級住房保障部門應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輪候時間超過3年的,市縣兩級住房保障部門應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資料重新審核,申請人應予以配合。經審核,申請人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其輪候次序不變;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縣兩級住房保障部門應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第二十條    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退役軍人、軍烈屬、消防救援人員、孤寡老人、中重度殘疾人員、單親婦女家庭、一戶多殘家庭的,按照上述人員次序從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中優先選房,同類人員按資格公示先后確定。

依法被政府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配租。單位自主建設、產業園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籌建單位和產業園內部的企業員工(個人)享有優先配租權利。該類型保障房的分配和管理由保障房項目投資單位實施,將租賃合同報送同級住房保障部門。

在房源不足時抽中輪候號的申請人,在有相應空置房源時,按輪候號的順序直接配租入住。

以上符合條件的優先配租對象只能享受一次優先配租權利。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輪候對象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示;

(二)在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分配5日前向輪候對象發出租賃分配通知書,告知分配時間、地點以及擬分配的房源地址;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必須做到公平、公開、公正,以公開搖號或電子系統搖號等方式進行,分配后公示結果;

(四)輪候對象通過搖號方式選房并確定房號后,在規定期限內簽署租賃確認書。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后,申請人憑租賃確認書及相關證件與受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房屋的公安門牌號碼、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條約;

(七)承租人已租住公房的,應于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30日內退出原租住公房;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除不可抗力外,輪候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住房保障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其它放棄配租權利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住房保障部門合同期滿前核查一次保障對象有關情況,符合低收入條件的每年核查一次。

  第五章 租金標準與租賃補貼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套型建筑面積計收。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采取租金減免方式分檔計租。租金具體標準由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超過同期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面積部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全額計收。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七條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當地的人均保障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因素、低保標準、物價指數等因素制定租賃補貼標準并適時調整。

符合低收入條件的申請人,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租賃補貼直接在租金中予以扣減;因所需房源不足未能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租賃補貼可依申請直接發放。

具體補貼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租賃補貼應按照以下程序發放:

(一)住房保障部門核定申請人符合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的通知》;

(二)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保障部門提交辦理租賃補貼申請。

市縣兩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核查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的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發出書面通知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六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物業管理的,承租人應當與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由承租人支付相關物業管理費用。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如租賃合同期滿需申請續約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財產等變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承租人續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由受委托的運營單位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二)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取消承租人保障資格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有正當理由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計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騰退并拒不執行的,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應通過司法程序,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2倍計收。

延長居住期滿后,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可向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繼續租住公租房,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計收。住房保障部門應每年核查承租人自有住房情況。

(三)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環衛工人、公交司機、消防救援人員等因工作調整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本人須及時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申報。申報后給予承租人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并由承租人攜帶與市區新就業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新就業單位為申請人出具的購買社會保險的資料復印件以及本人收入狀況等資料到住房保障部門辦理續約手續。延長期滿未能辦理續約手續的,住房保障部門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延長期滿后仍不騰退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2倍計收。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市縣兩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取消承租人資格,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將公共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改變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損毀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有拖欠租金等行為的,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托運營的單位應依法依規進行追繳。因承租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或通過司法程序仍無法收回租金的應收款項,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按規定報其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為壞賬損失的報財政部門審批,經財政部門批復后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承租人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財產變動等有關情況,對認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按合同約定提前解約并取消承租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相關信息檔案管理及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檔案、房源信息檔案和保障對象檔案,完善信息公開制度

第三十七條住房保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材料;

(二)依法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復制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共租賃住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三十八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在門戶網站公示以下違法或違約行為: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破壞或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有第三十八條所述行為,已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住房保障部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二)挪用、截留或私分住房保障資金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本轄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在滿足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保障對象住房需求的基礎上,可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與國家、省今后頒布的政策有抵觸的,以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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