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5〕14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業經市政府十四屆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
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5〕17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和《江門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意見》(江府辦〔2011〕98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平穩銜接、可持續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保制度
(一)統一制度。
將江門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為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繼續繳費,已領取養老金人員仍按原辦法享受待遇。
(二)參保對象。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市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保。
(三)繳費檔次。
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共10個檔次。
(四)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范圍。
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戶、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納入城鄉居保參保資助范圍,由各市、區人民政府按每年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但最多不超過15年。所需資金由各市、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五)規范集體補助標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的,補助金額不應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六)參保繳費補貼標準。
1.逐步按照東部三區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西部三市: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兩個區域分別設定我市城鄉居保的政府補貼標準。
2.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按不同繳費檔次和區域給予參保繳費補貼。
(1)根據粵府〔2014〕37號文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各級財政對參保人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20元-360元,下同)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480元及以上,下同)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財政負擔。省財政對恩平市、開平市和臺山市給予補助,其中,對恩平市參保人省財政按低檔次標準繳費的每人每年 10 元給予補助,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每人每年20元給予補助;對開平市和臺山市的參保人省財政按低檔次標準繳費的每人每年 7元給予補助,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每人每年14元給予補助。省財政對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暫沒有補助。除省補助以外的其余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新會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當地城鄉居保制度規定自行提高參保繳費標準30元(即選擇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90元),自行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新會區財政負擔。
(2)2015 年,全市城鄉居保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暫按2014的做法執行。新會區按當地城鄉居保制度規定在省定標準基礎上自行提高標準40元,即對參保人選擇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7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鶴山市按當地城鄉居保制度規定在省定標準基礎上自行提高標準10元,即對參保人選擇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70元。新會區和鶴山市自行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所在市、區財政負擔。
(3)從2016年1月1日起,對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參保人選擇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定標準30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自行提高標準不低于5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110元(其中,省定標準60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自行提高標準不低于50元)。不享受省財政轉移支付政策補助的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省定標準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自行提高標準補貼所需資金由所在市、區財政負擔。
(七)基礎養老金標準。
1.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95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25元)。新會區按當地城鄉居保制度規定在全市標準基礎上自行提高標準15元,即每人每月110元。
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仍按2014年7月1日起的標準執行。新會區按當地城鄉居保制度規定在全市標準基礎上自行提高標準20元,即每人每月115元。
3. 2015年7月1日起,按省的統一部署,全市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30元)。新會區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30元,新會區自行提高標準20元)。
4. 從2016年1月1日起,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25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30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自行提高標準 25元)。
5. 上述第 1、2、3、4 點中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自行提高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由所在市、區財政負擔。
6. 中央標準和省部署提高標準的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中央標準(每人每月 70 元)的 50%對我市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35元)。省財政對恩平市按除中央補助以外部分(從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60元;從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65元)的50%給予補助(即:從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30元;從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32.5元),對臺山市和開平市按除中央補助以外部分(從 2014 年 7 月 1日起,每人每月60元;從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65元)的35%給予補助(即:從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21元;從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22.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
(八)健全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參保人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每超出一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10元;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每超出一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金額,按省定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所在市、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九)建立健全政府補貼正常增長機制。
1.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建立城鄉居保待遇和參保繳費補貼正常增長機制。
(1)提高參保繳費補貼標準。2016年每人每年80元(選擇高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110元)。其后,每年定期提高參保繳費補貼標準。
(2)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從2016年起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到125元。其后,每年定期提高基礎養老金。
(3)建立正常增長機制。2016 年后,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和參保繳費補貼標準實行正常調整機制。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由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事務)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組織調研,依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協商一致后,提出調整方案,經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人民政府審議同意后執行。
(4)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政府補貼正常增長機制所需資金,由所在市、區財政自行負擔。
2.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城鄉居保待遇和參保繳費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省的統一部署進行調整。
(十)個人賬戶儲存額管理。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十一)出國人員參保和待遇享受。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余額。
(十二)參保人死亡后待遇發放。
已按規定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后,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后的1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要及時退回。
(十三)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處理辦法。
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服務體系
(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征收機構。符合資格條件的銀行受社保經辦機構的委托,可代辦相關經辦業務。
(二)將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網絡和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納入全市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和村(社區)公共服務站建設。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統一規劃經辦服務網絡、統一開發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制訂服務流程及標準。信息管理系統開發所需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改革下放管理服務職能,在鎮(街)建立服務平臺,平臺所需的服務設施及人員經費由各市、區人民政府提供保障,逐步建立“信息互聯互通、管理分工負責,制度統一規范、服務方便快捷、城鄉全面覆蓋”的市、縣、鎮、村四級城鄉居保管理服務體系。
三、相關要求
(一)江府辦〔2011〕98 號文與粵府〔2014〕37號文規定及本意見有抵觸的,按粵府〔2014〕37號文規定及本意見執行。
(二)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粵府〔2014〕37號文的精神和本意見,抓緊修訂本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并于2015年8月底前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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