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鄉鎮街道名單以及相應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的公告》(江府告〔2020〕5號)的規定,現就開平市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15個鎮街,詳見附件1)。
二、將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行政執法職權事項調整由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其自身名義行使。調整由各鎮街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828項,詳見附件2)。
三、自2020年11月1日起,各鎮街實施本公告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中序號1至434項對應的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序號435至序號828項行政執法職權事項仍由原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2021年4月1日起,各鎮街實施本公告所確定的全部行政執法職權事項。
四、各鎮街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前,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已立案審查的案件,由原部門繼續辦理完畢。各鎮街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市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辦理。鎮街與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市政府協調決定。
五、2020年11月1日前,各鎮街應當上線江門市行政執法“兩平臺”(江門粵執法)。開展綜合行政執法辦案,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移動執法全覆蓋。
六、市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指導鎮街解決專業性執法問題。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開平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
2.開平市調整由各鎮街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
附件2.開平市調整由各鎮街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xlsx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