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開平市應急管理局
受委托單位:開平市金雞鎮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好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提升基層安全生產執法監管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單位將部分法定行政執法權委托受委托單位行使,簽訂本委托書。
一、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所轄行政區域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行使以下委托執法權:
(一)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委托單位工作要求,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行使行政執法檢查權;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排除,并可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保障生產安全。采取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現場處理措施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向委托單位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并在24小時內委托單位報告;委托單位有權維持、變更或撤銷,委托單位要求變更或撤銷的,應當立即變更或撤銷。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四)辦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
(五)辦理適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
(六)辦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投訴舉報案件,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除外。
(七)開展或協助委托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法治宣傳。
實施本條第(四)、第(五)項、第(六)項的,應在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委托單位備案。
二、委托單位責任
(一)對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受委托單位組織實施委托執法事項。
(三)定期組織受委托鎮(街)的執法人員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
(四)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組織實施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解除與不具備條件的受委托組織的委托執法關系。
三、受委托單位責任
(一)受委托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指定一個機構具體實施委托事項,保障提升執法機構與人員編制、執法裝備、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設施和工作經費,確保符合接受委托條件。
(二)受委托單位應該在委托執法權限內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委托執法事項,執法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取得有效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使用“廣東省安全生產執法”信息系統和應急管理部制定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開展執法。
(三)受委托單位在實施委托執法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超越委托執法權限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應當先行調查,固定主要違法證據,并及時提請委托單位依法處理。
(四)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執法事項。
(五)主動接受委托單位指導、協調和監督,配合委托單位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六)每月5日前向委托單位報送上月統計分析報告,每年1月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統計分析報告,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遲報。
(七)做好轄區內安全生產統計分析;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調研,研究安全生產對策措施建議。
(八)委托期限屆滿后,配合委托單位完成委托執法成效評估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從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五、附則
(一)本委托書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所載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按本委托書發生法律效力的程序進行調整。
(二)本委托書一式肆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送江門市應急管理局、開平市司法局備案各一份。
開平市金雞鎮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