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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開平市金雞鎮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8-26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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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區),各部門:

《開平市金雞鎮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已經鎮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鎮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開平市金雞鎮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開平市金雞鎮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刻汲取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安全事故教訓,全面加強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國辦發〔2024〕1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粵辦函〔2024〕77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江門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江府辦函〔2024〕77號)和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開平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開府辦〔2024〕25號)要求,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體部署和市委“1+6+3”工作安排,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創新驅動、齊抓共管,著力解決電動自行車標準不完善和強制性不足、設施不足和違規停放充電、非法改裝、屢禁不止、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老舊蓄電池報廢回收、溯源追責力度不夠等六大重點問題,全面提升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使用、停放、充電、報廢回收等各環節安全水平,構建形成常態化電動自行車管控長效機制。2024年集中開展整治,切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壓減電動自行車安全事故,堅決遏制較大火災事故發生;2025 年鞏固提升成效,降低存量風險,嚴控增量風險,推進落實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建立完善長效機制。

二、整治措施及分工

(一)強化流通銷售環節執法檢查

1.嚴查非法改裝。各村(社區)、相關部門協助對經營網點和維修店鋪開展經常性檢查,依法從嚴整治擅自改裝原廠電氣配件、拆改限速、外設蓄電池托架、改造蓄電池槽盒、更換大容量蓄電池、經營者違法提供改裝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送至相關部門,地方性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嚴厲打擊;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定不明確的,綜合運用責令改正、信用懲戒等行政措施進行處置;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查處無照經營、違規回收、二次組裝加工蓄電池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經營網點和維修店鋪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續推進。

2.實施登記管理。各村(社區)協助相關部門對轄區內電動自行車全面實施登記上牌管理,將車主信息(特別是60歲以上老年人車主的年齡、監護人、聯系方式等)、車架號及蓄電池識別代碼納入登記事項,利用信息化手段優化登記上牌服務。

(二)規范末端使用環節安全管理

3.強化新建項目和新增停車場所用地的規劃管控。在轄區商業區、公交站周邊以及道路沿線等公共開放空間規劃建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并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范圍,2024年底前取得階段性進展并持續推進。

4.強化新建項目和新增停車場用地的規劃管控。結合本地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和分布情況,評估論證群眾停放充電客觀需求和城鄉規劃建設進度,區分“公建配套、單位自用、業主自用”,推動將停放充電設施建設統籌納入政府民生事項,要落實資金渠道,加快推進,2024年7月底前各村(社區)和鎮規劃建設辦公室制定完成本地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建設布點計劃,并按年度分場所、分類別、分步驟,下達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設任務,明確建設完成時限、充電設施數量,采用換裝站和“充電樁+充電柜”方式,合理利用自行車存放處等設施,提供市場化運營服務。供電所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為充電設施電氣安全提供技術指導。

5.推進村居社區和既有小區增設設施。推動各村(社區)100%建設停放充電設施,并基本滿足群眾停放充電需求;有集中充電設施需求的已建成居住小區在符合行政管理要求、滿足行業技術標準、保障業主共同權益的基礎上,基本實現停放充電設施能建盡建,2024年12月底前取得階段性進展,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標準建設停放充電設施,提倡“滿電回家”,發揮示范效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續推進。

6.加強架空層使用管理。2024年7月底前,各村(社區)要根據上級的行動部署要求對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的民用建筑架空層數量及消防安全現狀進行全面摸排。2024年12月底前,對照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對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的民用建筑架空層組織開展綜合治理,其中民用建筑架空層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用作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因場地不足確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層作為停放充電場所的,應與建筑內的通風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設施器材和視頻監控設備須保持完好有效,實行車輛分組停放,并設置專用充電設施。建筑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做好架空層安全巡查工作。

7.嚴查違規停放充電行為。鎮消安委會同派出所、規劃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加強聯合檢查,依法對“進樓入戶”“飛線充電”等違規停放充電行為開展執法查處、檢查勸阻和宣傳提示。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違規停放充電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治。發動村(居)民委員會、綜治網格等基層力量,加強防火檢查巡查,常態化清理違規停放充電電動自行車,重點整治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等突出問題。鎮規劃建設辦公室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服務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或派出所、消防等部門并協助處理。

8.強化技防物防措施應用。鼓勵發動群眾開展車輛安全自檢,及時消除事故風險,鼓勵成立電動車商會等行業組織,推動其運用物聯網技術手段,推廣電動自行車電池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技術和衛星定位技術輔助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

9.加強路面執法。加強對非機動車重點交通違法行為監控設施建設,結合整治實際,對突出違法行為、多次違法人員開展專項治理,保持嚴管態勢。

10.加強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配合市級行動部署,加強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建設,設置和完善非機動車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物理隔離等設施。

(三)加大追責溯源嚴格執法力度

11.嚴格事故全鏈條溯源追責。由各村(社區)、各部門將生產、銷售、改裝、停放、充電等各環節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并配合市場監管、公安、消防等部門開展調查,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追責。整治期間發生電動自行車亡人火災事故的一律提級調查,2024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效并持續推進。

12.實施違法行為聯合懲戒。公安、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牽頭負責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加強行刑銜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底前取得階段性進展并持續推進。市場監管、公安部門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的企業,違規回收、一次組裝加工蓄電池的企業,違規提供改裝服務及部件的企業按照規定進行曝光。消防部門配合上級對引發火災事故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品牌及型號按照規定進行曝光,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嚴重違法企業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列入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強化失信聯合懲戒。

13.強化警示宣傳。鎮消安委會牽頭相關部門,充分利用廣播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等新興媒介,廣泛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停放充電宣傳提示,全面普及消防安全常識發揮“小手拉大手”宣傳作用,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安全宣傳提示、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和電動自行車用廢蓄電池規范回收利用宣傳。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2024年6月30日前)。制定細化實施方案,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工作部署。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級部門實施方案要求,細化相關實施細則。

(二)集中整治(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要根據方案部署,梳理分解工作任務分工,制定任務分工和進度表,掛表推進開展集中整治,切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壓減電動自行車安全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

(三)鞏固提升(2025年1月1日至12月1日)。鞏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風險,嚴控增量風險,推進落實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建立完善長效機制。

(四)總結驗收(202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開展自查自驗,認真總結工作,固化經驗做法,并向鎮政府提交自查自驗報告。鎮政府組織抽查核實檢驗各地工作成效,抽查結果列入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小組。成立金雞鎮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專項整治工作。鎮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為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各村(居)委會書記(主任),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鎮消安委辦(應急管理辦公室),工作小組整治工作結束后自行撤銷。

(二)強化工作落實。各部門(單位)、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工作,迅速組織深入研究,進一步細化具體落實措施,扎實推進各項工作任務,確保落地見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牽頭部門發揮好統籌推動作用,配合部門積極主動向前,強化齊抓共管合力。工作小組要定期組織研判、督導、調度,積極主動研究防范化解風險的有力措施,定期向鎮黨委、政府報告工作情況,協調推動相關工作。

(三)強化信息報送和工作督導。2024年7月起每月25 日前報送工作進展情況;要認真開展工作自查自驗,總結工作情況和經驗做法,于2024年12月1日、2025年12月1日前分別報送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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