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禁火區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 三、森林防火禁火規定 禁火期內,在禁火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違法處理 凡違反本禁火令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0750—2218940)或撥打電話12119報警。 本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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