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西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據悉,2023年1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田地為春耕準備開墾土地,將雜草收割堆積在一起后,在沒有做好防火準備的情況下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雜草點燃,火勢因風擴大,被告人隨即開展撲火但火勢已無法控制,經多人撲救滅火但收效甚微。經鑒定,此次火災事故造成林地過火面積共798.5畝。 郭某某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關于失火罪的規定,西秀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因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被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郭某某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積極主動按照西秀區林業局出具的《黃臘鄉郭某某恢復森林植被實施方案》繳納76604元用于更新造林,補植復綠。 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增強森林防火意識,違規野外用火將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造成森林火災,涉嫌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林業普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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