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文號: 頒布日期: 頒布部門: 上傳日期: 2002-12-2 15:05:16 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開府[1996]3號和開府[1998]41號文件同時廢止。
開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我市違犯政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的審批權限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屬省和江門市管理的干部,給予政紀處分,按照省和江門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需給予政紀處分,按以下權限審批:
1、給予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鎮政府正、副鎮長撤職、開除公職處分的,先由鎮人民代表大會罷免后,再送市監察局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和上級監察機關備案;在罷免前,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其職務。給予這些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市監察局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2、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行政人員,給予撤職、開除公職的處分,必須先由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或免職后,再送市監察局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和上級監察機關備案;在罷免或免職前,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其職務。給予這些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市監察局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由市政府或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按下列權限審批:
1、給予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正、副科級(含享受正、副科級待遇)干部的政紀處分由市監察局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2、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股級(含享受股級)干部,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的,要送市監察局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由市監察局批準。
3、對國家行政機關股級以下(不含股級和工勤人員)的干部,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的,由市監察局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報市監察局審批。
四、下列人員的政紀處分,按以下原則處理:
1、在黨委機關、人大常務委員會、政協、法院、檢察院、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犯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任命該干部的機關辦理,不需經過監察機關批準。
2、未經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大中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醫務人員等違犯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
3、企業事業單位中非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以及民主選舉產生非國家行政機關批準的人員或非國家行政機關招聘的工作人員違紀,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任命或招聘該工作人員的單位辦理。
4、國家行政機關的工勤人員,違犯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
5、對以上違犯政紀的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的審批權限,由其主管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五、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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