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0日,經我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王**在開平市寶源路寶源小學側道路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攤經營的行為,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詢問筆錄為證。 【辦理結果】 2021年3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開平市寶源路段進行巡查,發現王**寶源路寶源小學側道路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攤經營的情況,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筆錄、現場照片,并聯系當事人發出《協助調查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停止并改正違法行為;2021年3月29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王**了解情況,并制作詢問筆錄;2021年3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當場放棄陳述申辯;2021年3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貳佰元。當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繳納了罰款。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車位、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進行文藝表演。” 《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項“(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車位、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進行文藝表演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p> 【案例評析】 本案當事人在未取得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違法擺攤設點違反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在城市主干道路上擺攤設點對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環境有較大影響。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陳某某進行了法制教育,強調其違規行為帶來的社會危害,從根本入手,對其違規行為進行勸誡,最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轉變了當事人的思想觀念。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處理,態度較好,我局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根據《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占道設攤經營為廣大的小本創業者提供了許多創業機會,同時也帶給消費者們更多的選擇和娛樂方式,“地攤經濟”應本著“有序放開、規范管理”的原則,既不能“一放了之”,更不能“一禁了之”。放開“地攤經濟”并不意味著任由攤販隨意擺攤設點,更不代表管理部門放任不管,占道擺設攤位必須按照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要求在指定室外經營場地進“擺攤”,不能隨意占用城市道路。本案這種違法行為給城市的市容環境帶來了不良影響,也容易造成交通擁堵,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設施,不得隨意占用,城鎮居民應當從本案中吸取教訓,自覺保持市容整潔,便利通行,樹立法治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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