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重點職責工作清單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廣東省市縣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重點職責工作清單》和《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清單。 一、職責清單 (一)主要負責同志 1.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工作部署,江門市委、市政府和我市的工作要求。 2.履行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對本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對本部門(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重要領導責任。 3.落實《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列入年度述職內容。 4.負責組織建立健全本部門領導班子會議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的制度,確保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領導班子會議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實際制定有效可行的工作方案,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5.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本部門(單位)各項業務工作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6.把安全生產納入班子成員職責清單,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組織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并定期檢查考核,督促班子成員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職情況納入述職內容。 7.支持本部門分管領導和內設機構、直屬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為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制度和工作條件保障。 8.指導督促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緊抓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定期聽取進展情況匯報,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9.依職責督促推動保障我市安全生產重點行動方案的貫徹實施。 10.重點時段、重大節日、重大活動赴一線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11.加強本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及時趕赴現場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善后處置;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依法參與或者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職 1.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工作部署,江門市委、市政府和我市的工作要求。 2.協助主要負責同志統籌推進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關機構和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協調解決有關難點問題。 3.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落實《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列入年度述職內容。 5.組織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計劃,負責統籌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的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等綜合性工作。 6.組織、統籌、協調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宣傳教育、統計分析、應急管理等工作。 7.牽頭組織抓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和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8.組織落實制訂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應急演練,加強本部門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應急值班值守和突發事件信息報送。 9.督促分管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嚴格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督促落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10.在重點時段、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協助主要負責同志統籌安排班子成員赴一線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11.每季度聽取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分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2.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根據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約談風險隱患突出或隱患整改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 13.重點時段、重大節日、重大活動赴一線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14.統籌抓好本部門(單位、系統、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及時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善后處置;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依法參與或者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其他副職 1.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工作部署,江門市委、市政府和我市的工作要求。 2.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3.落實《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列入年度述職內容。 4.組織分管部門貫徹執行中央、省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落實江門和我市關于安全生產的工作要求,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5.每半年聽取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定期召開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研判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演練。 6.組織分管的部門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更大力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實現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應急救援和安全生產能力評估“六到位”。 7.組織開展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抓好涉及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和重大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推動八大高危行業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8.視情況約談分管行業(領域)內風險隱患突出、隱患整改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9.督促分管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工作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演練。 10.認真落實中央、省、江門和我市統一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依職責督促推動保障我市安全生產重點行動方案的貫徹實施。 11.重點時段、重大節日、重大活動赴一線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12.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及時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善后處置;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依法參與或者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其他有關事項 (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發生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各級領導干部按規定及時趕赴現場指揮、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等情形,下同)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市委書記以及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鎮(街)黨(工)委書記及鎮長(主任)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市長以及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鎮(街)黨(工)委書記及鎮長(主任)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5人以下,或較大涉險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該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分管市領導以及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鎮(街)黨(工)委書記及鎮長(主任)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4.發生重傷2人及以下,該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分管市領導或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鎮(街)黨(工)委書記及鎮長(主任)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5.發生有人員受傷的事故,市相關部門分管領導,事故發生地鎮(街)分管領導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工作職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責任清單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廣東省市縣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重點職責工作清單》《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開平市黨政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等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工作名詞解釋: 1.“黨政同責”: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對安全生產工作分工負責、齊抓共管。 2.“一崗雙責”:“一崗”是指黨政領導干部職務對應的工作崗位。“雙責”是指領導干部既要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3.“三個必須”: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據責任分工,主動履行對分管轄區、行業(領域)內安全生產事項的監管職責。 4.“較大涉險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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