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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一)《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關于實施第三輪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41號);
(二)《廣東省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高校畢業生管理暫行辦法》(粵人發〔2007〕259號);
(三)《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8〕11號);
(四)《印發<關于大力實施“三支一扶”計劃推動基層人才振興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發〔2020〕186號)。
二、《辦法》的實施對象
通過省“三支一扶”計劃統一公開招募到我市農村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等工作的高校畢業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市、區“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組織機構與分工、“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權利和義務、管理服務、幫扶能手評定以及資金管理等。
四、《辦法》實施的預期效果
《辦法》對“三支一扶”人員的日常管理服務進行了規范,對符合條件的發放“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滿生活補貼以及“三支一扶”幫扶能手獎勵,目標清晰明確,能積極引導“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完成2年服務期,增加“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服務期滿后留在當地就業的意愿。具備社會效益和可持續性,其中社會效益是更注重的因素。
《辦法》的實施,可對我市建設一支學歷高、素質強、服務好的“三支一扶”人才隊伍,建立一批具有標準化、專業化、規范化的“三支一扶”示范實踐基地,培育一批具有代表性、能力強、評價好的“三支一扶”計劃“幫扶能手”,構建一個招得來、用得好、留得住的五邑“三支一扶”計劃工作體系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五、《辦法》的有效期
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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