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有關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管道天然氣非居民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聯動機制,促進終端銷售價格及時反映市場供需變化,保障城鎮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4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關于建立江門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范圍
江門市區及開平市、鶴山市的非居民城鎮管道天然氣售價格。
(二)聯動公式
調整后非居民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最高限價=現行非居民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最高限價+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
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本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影響單價,其中供銷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氣企業實際供銷差量確定,最高不超過4%。本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是指計算期我市城鎮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采購的全部氣源(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加權平均價格。聯動調整后,本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原則上作為下次聯動調整的上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上期應調未調金額是指因控制聯動調整幅度而應調未調的差額或者未達到聯動條件而未調部分,納入后續調整周期累加或抵減。
(三)聯動周期
原則上以半年為一個聯動實施周期。
(四)啟動條件
當前周期結束時,如果下一個周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氣綜合采購價格相比上一周期基期價格變動幅度5%以上(含5%)時,實行價格聯動,終端銷售最高限價同向調整;未達到5%的,價格不聯動,即當前周期終端銷售最高限價繼續沿用。
三、調價程序
達到啟動條件時,由燃氣經營企業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交調價申請,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調整銷售價格,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備。當上游氣源價格下降幅度超過5%,燃氣公司未及時提出調價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啟動調價程序,下調銷售價格。當上游氣源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按照兼顧供氣企業、消費者利益,保持經濟社會發展平穩原則,可適度控制調整幅度,當期應調未調的差額納入下期調整時統籌考慮。
四、保障措施
共有四項保障措施,具體為:建立報備制度、控制采購成本、儲備充足氣源、做好宣傳解釋。
五、執行時間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咨詢電話:0750-3276626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