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噸以上普通貨物運輸
記得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4.5噸以上普通貨物運輸未取得經營許可及營運證,不但侵犯了廣大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擾亂貨物運輸市場正常經營秩序,影響行業穩定,而且因車輛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在營運中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案情回顧】
近期,開平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開平市省道S274蒼城路段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中,發現王某駕駛車牌號為粵J××××的重型普通貨車從開平市某公司裝載廢殼渣前往江門市,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王某提供相關普通貨物運輸許可證件,但其無法提供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執法人員通過運政系統進一步查詢,發現該車輛未有相關貨物運輸許可信息。執法人員認為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開展立案調查。
經調查,王某駕駛重型普通貨車運輸廢殼渣并產生運輸費用的行為,屬于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4.5噸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需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貨運車輛,均需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十三條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其中,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依法被處以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溫馨提醒】
廣大貨運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交通運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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