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檢查人關某某駕駛開平某公司的粵J****重型半掛牽引車、粵J****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前往開平市某地卸貨,在途經開平市長沙路段被開平公安交警和交通運輸執法人員聯合查處。經查,被檢查人由恩平市某地運輸沙石去往開平市長沙街道某地,由于被檢查人現場無法出示該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件,開平交通運輸局依據相關法規將車輛進行暫扣。經后期調查核實,車輛所屬的開平某公司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但該車輛無《道路運輸證》,其行為構成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
【違法行為及依據】
因當事人無法出示合法有效的車輛營運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將車輛進行暫扣。
該公司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行為違反了《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1.《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普通貨物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危險貨物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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