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貨運車輛經營者和駕駛員朋友們:
你們好!
近年來,隨著我市高等級公路陸續建設開通,公路交通基礎設施不斷完善,為廣大人民群眾便捷出行、貨運市場的繁榮和公路安全運輸提供了優質便利的交通條件。廣大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貨運車輛經營者和駕駛員朋友積極投身于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在此,對您表示誠摯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
保護公路安全,事關經濟發展,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廣大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貨運車輛經營者和駕駛員朋友是公路、橋梁最直接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但是部分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貨運車輛經營者和駕駛員為追逐不法利益,置國家法律和自身安全于不顧,違法從事車輛超限超載裝載和運輸,給公路安全、完好、暢通造成極大破壞,誘發大量交通安全事故,也嚴重破壞良好的道路運輸經營秩序。
在此,開平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真誠提醒廣大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貨運車輛經營者和駕駛員朋友遵守以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九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速度,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過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四十一條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第四十一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在貨物裝運場(站)安裝合格的檢測設備,對出場(站)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確保出場(站)貨運車輛合法裝載。
第二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運輸。道路運輸企業是防止違法超限運輸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車輛裝載及運行全過程監控,防止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
第三十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
六、《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六條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并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臺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八條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校準合格的稱重設備或者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車輛的工作人員處1000元罰款,并對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是公路運輸“第一殺手”,超限超載貽害無窮,保護公路人人有責。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合法運輸,堅決杜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為創文明、保平安、促和諧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敬請各界朋友對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給予理解、配合和支持,并熱忱歡迎各界朋友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保護公路,從我做起!祝您一路平安!
開平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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