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交通行政執法,提升交通執法監管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單位將部分法定行政執法權委托受委托單位行使,簽訂本委托書。
一、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以開平市交通運輸局的名義依法實施開平市行政區域內一是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場管理、機動車維修管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的行政檢查工作;二是地方公路、橋梁的養護,對所管養的地方公路、農村公路進行路政管理;三是水路運輸管理和港口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和港口行政平等競爭秩序的行政檢查工作。
二、委托單位責任
(一)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
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二)承擔委托單位因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后,可以依法對受委托單位的過錯責任予以追究;
(三)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
三、受委托單位責任
(一)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二)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三)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
(四)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五)向委托單位定期匯報行政執法情況和及時報告在委 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
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六)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委托權限執法,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從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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