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http://m.nntyqh.com/kpsjyjzww/zwgk/zcfg/content/post_2129047.html
關于《江門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
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教基〔2016〕4號),結合我市實際,于2017年2月3日起實施了《江門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實施細則》(江教發字〔2017〕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教育部等四部門關于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的意見》(教基〔2017〕3號)、《廣東省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粵府辦[2018]28號)和《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第三期行動計劃(2017-2020)》(粵教基〔2017〕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近幾年教育政策和《實施細則》實施情況,為調動民辦幼兒園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積極性,促進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性發展,對原文件進行了修改。
二、文件修訂那些主要內容?
(一)收費合理合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實行收費公示。”修改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符合要求,并實行收費公示。”
(二)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全園教職工工資總額占當年保教費收入50%(公有資產幼兒園的比例不低于55%)以上。”修改為:“全園教職工工資總額占當年保教費收入的適當比例。”。
(三)實行自愿申報原則和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自愿申報和退出機制,但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除外。”“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要求進行管理,不需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由所屬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申請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修改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自愿申報。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要求進行管理,不需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由所屬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申請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四)申報材料。取消“《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表》”。“保教費收費文件”修改為“收費公示材料”。
(五)經費補助。“各縣(市、區)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等核定本地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補助標準。”修改為:“各縣(市、區)要制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標準,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要參照本地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給予經費補助,經費補助標準同全市公辦幼兒園年生均撥款標準一致。”
(六)加強收費管理。“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各類幼兒園運營成本、政府投入、幼兒園等級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層次制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標準。最高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同類型、同等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20%。收費標準要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監管。”修改為:“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各類幼兒園運營成本、政府投入、幼兒園等級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標準。以屬地為主,由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各類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最高保教費標準。保教費標準要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監管。”
(六)證件、名稱的修改。“餐飲服務許可證”修改為“食品經營許可證”;“養老保險”修改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如何實施《實施細則》?
(一)修訂縣(市、區)的《實施細則》。各市(區)要高度重視《實施細則》的實施,結合本地實際,修訂當地《實施細則》,規范、完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
(二)組織實施《實施細則》。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修訂后《實施細則》作為規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的基本依據,進一步規范我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的各項工作。民辦幼兒園要根據《實施細則》標準進行申報,規范自身的管理。
(三)落實《實施細則》。教育部門要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監管,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四、《實施細則》實施時限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開平市教育局:0750-221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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