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乳中的違禁物質包括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堿類物質、硫氰酸鈉、β類酰胺酶等,此類物品或為虛假增加蛋白含量、或為掩蓋已變質或有抗生素殘留的生鮮乳,食用含有此類違禁物質的生鮮乳產品,對人體健康存在嚴重危害。 2008年,《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36號令)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明確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的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按刑法第144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141條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省農業廳要求,全省廣大乳畜養殖場(戶)和生鮮乳收購站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使用“三聚氰胺”等違禁物質,積極倡導健康養殖,促進畜牧業健康持續發展,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廣東省農業廳 江門市農業局 開平市農業局 2013年7月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