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定義: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二)龍頭企業申報認定條件標準及認定程序。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龍頭企業認定向所在地的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縣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核查以本級政府名義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市農業農村局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并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征求市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江門中心支行等單位意見,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在市農業農村局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農業農村局報請市政府批準認定。 (三)龍頭企業日常管理及運行監測要求。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監測結果由市農業農村局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江門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四)有效期: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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