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工作,并加強對其運行監測,促進我市高端高質高新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參照《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粵農〔2014〕20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帶動力、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政府確認的企業。 第三條 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審核工作。 第五條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特種養殖、農業科技服務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 第六條 存在以下行為的,喪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資格。已經享有資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虛作假、資料不真實的; (二)近一年內,因發生坑農害農等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近三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近四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近一年內,糧食、蔬菜、水果類種植企業沒有達到購置使用商品有機肥至少每畝0.5噸,減少化肥使用的; (六)近五年內,因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七)其它應當取消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行為的。 本條第(二)至(六)規定的期限,均從當年開展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通知印發之日起上溯計算。 第七條 按照企業的主業特征,劃分為農產品生產型;農產品加工流通型;農產品市場帶動型;農業科技服務型;其他涉農產業型5大產業類型,從企業的涉農業務收入占比、規模、信用、帶動力和競爭力等方面進行評分,綜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為候選企業。(具體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分別見附件1、2) 第八條 申報企業必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或其它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四)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合同、協議、投資合作憑證等復印件; (五)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等合同(協議),帶動農民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有關財務憑證及其它證明材料; (六)企業相關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以及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情況證明(企業繳職工社保憑證和含代扣職工社保的工資發放明細表); (八)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九)糧食、蔬菜、水果類種植企業購置使用商品有機肥的供貨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十)是否存在近五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十一)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申報和認定程序 (一)申報。 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核。 1.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征求區發改、稅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區政府名義,正式行文向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2.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提出評審意見。 (三)認定。 1.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審核意見和評分結果,提出擬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名單; 2.將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公示15天,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政府認定。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查,滿足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上報市政府認定;不能滿足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3.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政府認定的企業授予“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頒發牌匾,并對外公告。 第十條 經市政府批準授予“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未獲重新認定的,自動喪失“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一條 建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按要求通過信息平臺上報年度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運行監測。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具體程序、時間、對象和材料要求以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為準。監測結果由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確認后予以公告。 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享有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我市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市級運行監測范圍,有關工作與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的監測一并進行。 第十三條 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須書面報告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相關變更材料。不影響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要素的信息變更,該企業繼續享有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農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17〕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圖解《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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