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申請人向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符合許可條件的有關材料)。
二、告知。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申請人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許可條件的有關材料)、告知承諾事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事后監管措施等。
三、承諾。
申請人當場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提交。
四、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當場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發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
五、注意事項。
1.對營業執照住所無法現場確認的,可事后進行實地核實。
2.對可通過政務信息共享獲得的有關材料,不得要求申請單位提供。
3.對申請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應當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