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工傷復發后還能享受傷殘待遇嗎?
案情
某生產制造型企業一名員工因工傷致殘,被評定為八級傷殘。今年7月,該員工出現工傷復發的問題,希望企業支付醫療費用。
企業想知道這次的醫療費用他們需要支付嗎?
分析
概念解讀
工傷復發是指工傷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康復后,傷情已經基本穩定,又在原工傷部位發生傷病。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認定工傷復發的前提是 傷情與原工傷部位的傷情存在醫學上的必然聯系。
比如,工傷員工因傷骨折,經過治療愈合,又因其他原因導致已經愈合的骨頭再次斷裂,屬于工傷復發。
員工工傷復發,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先到治療工傷的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經確認確屬工傷復發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按照其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等,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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