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開平市鑫來貿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潘林獻訴開平市鑫來貿易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等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224號),仲裁請求:1、請求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6年9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2、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2于3月17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3、支付2021年11月份工資4000元、12月份工資4000元、2022年1月份工資2666.67元;4、支付2022年2月份年帶薪休假工資4266.67元;5、支付經濟補償金72756.6元。合計94304.16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參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裁決如下: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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