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四個字
它的一舉一動都牽動著大家的心
有些心術不正的人
鋌而走險用各種形式騙取社保基金
小編再一次提醒大家
這是犯法的!
國家對社保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各種形式的騙取社保基金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騙取社保基金數額較大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根據有關方面材料
整理了部分因騙取社保基金
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不信你看
某參保人通過提交修改了出生時間的虛假身份材料,在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情況下辦理了退休,騙取社保基金。 后被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辦理業務時發現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最終其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緩刑四年。 某市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機關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審核”業務時,發現部分申請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 經人社部門實地調查發現,繳費人均非申請材料中所列單位的職工,是不法中介機構收取“中介費”后,為個人偽造資料辦理養老保險參保,騙取社保基金。最終該中介機構有關負責人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四個月。 某市人社部門接到舉報:某公司為職工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存在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 經人社部門對工傷職工就醫記錄、參保記錄等情況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在該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為其補辦工傷參保手續,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將工傷事故發生時間篡改虛報為參保之后,騙取了工傷保險待遇。最終該公司有關責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某市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系統比對數據發現,參保人王某涉嫌已就業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調查,王某仍隱瞞其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已經就業并有穩定收入的事實,拒不退回多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2萬余元。 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和人民法院審理,王某被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陳某去世后,其家屬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在年度生存認證時提供虛假的健在證明,冒領養老金9萬余元。 人社部門通過跨部門信息比對發現,陳某在有關部門系統登記狀態為已死亡,于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最終陳某家屬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國家對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條件和停發有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申領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參保、故意隱瞞已經喪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等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數額較大,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提醒各位試圖違法侵害社保基金的單位或個人,切莫以身試法。
為普及法律法規
將法律法規文件相關內容整理如下
(一)有關騙保的法律責任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2號):“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通知如下: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享受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2013年修訂)第四十條:“失業人員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就業失業登記憑證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失業人員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的,視同重新就業。”
5.《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28個部門于2018年5月22日印發的《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704號),“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單位和人員將被列入不誠信名單,多部門將對其進行聯合懲戒,如限制乘坐飛機和一定等次座位的動車;限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失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提供重要參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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