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請假辦私事
結果受傷了
又因為請假太久
被公司解除合同了
用人單位能這樣做嗎?
請看今天的“說案”
不久前,李某因私事外出時受傷入院,醫生要求他住院并觀察治療2個月。但在李某通過線上方式提交了診斷證明和請休2個月的請假條后,公司卻以其受傷與公司無關、他長時間不能上班會影響工作為由,決定與他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勞動者非因工受傷也受醫療期制度保護。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享受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李某至少可以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他提出休息2個月并沒有超過法定期限。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與他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醫療期內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醫療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也必須符合相應條件。
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無疑與法律相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若公司固執己見,李某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司將承擔相當于兩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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