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事實
協助想要申領失業保險的人員
申領失業保險金
并從中獲利
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請進入今天的“說案”
黃某某與阿永是老鄉,黃某某從事社保中介工作,阿永在龍華區經營一家診所。2020年4月,阿永向黃某某咨詢診所員工社保業務,黃某某從而得知該診所社保賬戶和密碼。
2020年年底,黃某某得知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但需要雇傭單位在社保賬戶上確認失業人員為非自愿離職狀態。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間,黃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發布朋友圈等方式找到想要申領失業保險的人員,并讓申領人提供身份信息、社保賬戶等資料,黃某某將申領人的社保賬戶調入阿永經營的診所社保賬戶進行參保,隨即又以非自愿離職的名義,將申領人的社保賬戶調出診所社保賬戶進行停保。
黃某某通過上述方式,虛構申領人與診所的勞動關系及申領人屬于非自愿離職狀態的事實,欺瞞社保部門審核通過申請,將失業保險金轉入申領人賬戶,黃某某便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處費,至案發時共獲利約人民幣3萬元。
經審計,被告人黃某某通過上述違法犯罪手段操作的申領人共計62人,騙保總金額近80萬元人民幣。2023年4月,黃某某歸案。
2023年5月,龍華區檢察院提前介入,針對涉及人員眾多、資金復雜等難點提出引導取證意見,并以詐騙罪對被告人黃某某批準逮捕。截至2023年9月,合計35名申領人共退還失業保險金40萬余元。
龍華區檢察院依法對黃某某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養老錢”“保命錢”,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一分一毫都不容染指。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民生民利。惡意騙取國家失業保險金,不僅造成國有財產損失,還損害了失業者的切身利益。檢察機關將繼續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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