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是一家文化娛樂公司的策劃人員,半年前,因為個人原因,她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表示將在30天后離職。當時正是公司一年中最忙的時候,小張對自己在此時離職也感到有些內疚,因此她一邊交接工作,一邊加班加點地工作,希望能站好最后一班崗。沒想到,她在一次出外勤時被一輛汽車撞傷,這一養就是好幾個月。在小張出院休養期間,公司派代表給她送來一份慰問金和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小張提出,自己是因工受傷,公司應當幫自己申請工傷認定,而不是用這么兩件東西打發自己。公司代表卻表示,因為她已經提交辭職信,在她住院期間雙方的勞動合同已正式解除,她不再是公司員工,公司當然沒有作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
小張只能在傷情穩定后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小張被認定為工傷后,去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又被公司拒絕。無奈之下,小張只能來申請仲裁。
了解她的情況后,仲裁機構為她開辟了綠色通道,很快開啟調解程序。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員聯系上公司負責人并告訴他,公司在小張的案件中應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員工只要遞交了辭職信,后續無論發生什么,用人單位都可以一推了事。在員工沒有實際離職,用人單位仍接受其提供的勞動的情況下,彼此之間仍然是勞動關系。在此期間員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用人單位仍要承擔責任,為其申報工傷認定。
而且,《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strong>因此,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前,用人單位同樣無權主張雙方已無關系,需要待小張進行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鑒定后,再依據法律規定來支付相關工傷待遇、處理雙方勞動關系。
聽了仲裁員的釋法,公司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承諾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依據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小張終于討回了自己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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