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3月,熊某經某造型館美容部負責人招用至該單位,從事洗發、客戶服務、崗前培訓等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約定熊某的月工資構成為手工費(以1萬元為基數)扣除請假、遲到、未完成指標等費用后的余額。
2021年7月26日,熊某被拉入造型館微信股東群。同年10月11日,熊某向造型館支付“入股款”5萬元;次月底,造型館向熊某退還了入股款,期間造型館未對熊某進行過分紅。后因雙方發生矛盾,熊某離開造型館,并先后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造型館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等。造型館辯稱熊某系股東,并非員工,單位不用承擔用工責任。
評析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新業態的不斷涌現,勞動關系呈現出多層次、多樣態的特點。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通過鼓勵勞動者投資入股或將股權作為福利分配給勞動者的方式,提升員工工作積極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用人單位的凝聚力和勞動者的責任感。
但是,勞動者投資持股后,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一定爭議,不可一概而論,應結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仍然具有明顯的人身及經濟依附性特征進行認定。如果勞動者投資持股后依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仍以勞動報酬作為其穩定收入來源,說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人身及經濟依附性未發生實質性轉變,雙方之間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至于企業員工股權管理、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等,則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等予以明確,并且適用《公司法》。
本案中,熊某投資參股后,仍在原崗位繼續提供勞動,接受造型館的管理,并以勞動報酬作為其穩定生活來源,熊某對造型館的人身及經濟依附屬性并未發生實質性轉變,不能因其加入“股東群”及交付投資款的行為而否認雙方的勞動關系。熊某主張造型館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的訴求,依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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