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廳發布《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引熱議。
在實踐中,有勞動者表示
未充分享受年假
有些企業存在年假限制
部分員工權益受損
關于帶薪年休假
這些政策你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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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有法律依據嗎?
我國早在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中就確立了帶薪年休假法律制度。2007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國務院令的形式明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勞動法》第45條明確規定:“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span>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了帶薪年休假的主要內容;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依工作年限可分別享有5-15天的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的按照日工資的300%補償,等等。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分別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制度作出更細化的具體規定。
單位可以不批準員工的年休假嗎?
按照規定,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職工的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籌安排。
也就是說
年休假不是想休就休
年休假固然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但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也是單位的法定義務。
雙方應盡可能做好協商,但是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職工還是應服從單位的安排。
必須在同一單位工作12個月以上,才能休年假嗎?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工作時間包括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職工的工作時間
可以根據檔案記載、
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
勞動合同或者其他
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未休年休假,可以要求“折現”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因此,單位未主動
安排職工休年假時
即使職工未提出休假申請
單位仍負有支付
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義務
如果單位已主動安排
而職工自愿放棄休假的
職工無權再要求單位
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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