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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待了前來咨詢法律問題的某企業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劉先生。“他說我們公司這樣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補償。難道我們設置的錄用條件錯了嗎?”劉先生說,公司還是第一次遇到這么難纏的員工。
不久前這家公司新招用了一批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明確要求他們必須在一定時限內向公司提供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的全部材料,否則屬于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新員工史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提供材料,嚴重拖慢了公司參保的進程。
劉先生覺得,史某肯定是在社保問題上有“貓膩”導致公司無法為他參保,于是在請示公司總經理后,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尚在試用期內的史某解除勞動合同。史某不同意,說錄用條件只能和履職相關,而參保繳費和履職無關,公司不能因無法為自己參保就認定自己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公司不想被告,要么讓自己留下,參保繳費的事慢慢談,要么給點補償,自己可以痛快走人。聽了史某的條件,劉先生也不確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會不會真的違法。
了解情況后,工作人員告訴劉先生,公司的解除依據是正確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根據該法第八十四條與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都會面臨相應處罰。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入職后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導致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不僅會使勞動者無法及時享受社保待遇,還使用人單位面臨違法風險。而“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不僅指勞動者履職能力有問題,其他因勞動者過錯導致不能順利用工的因素可以包括在內。因此,公司規定員工不能按期提供辦理參保手續材料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此項約定并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聽了工作人員的解釋,劉先生這才放心下來,他告知史某相關法律規定,并順利解除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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