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發展離不開高質量的營商環境。近期,廣東人社推出“優化營商環境”專欄,持續介紹解讀廣東人社領域相關政策舉措。本期聚焦勞動爭議處理。
Q1 哪些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Q2 處理勞動爭議有哪幾種方式?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后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Q3 什么是協商?
協商是指勞動關系雙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決糾紛,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議或團體協議,雙方相互協商,最后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Q4 什么是調解?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是基于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由法定調解組織居中,通過靈活多樣的方法和耐心細致地說服疏導工作,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Q5 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自愿把勞動爭議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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