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百姓的“養老錢”“保命錢”,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一分一毫都不容染指。然而,竟有人膽大妄為踩“雷區”,冒領已故退休人員養老金。看似“占便宜”,實則“吃大虧”!
一、經典案例
案例一
1993年,安某的姐姐因車禍亡故,安某隱瞞其姐去世的事實,在該廠冒名上班直至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安某冒用已故姐姐的名義在當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直至2023年4月間,騙取養老金共計39萬余元。案發后,安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冒用已故之人名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結合認罪、退賠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胡某的祖父譚某于2017年5月逝世。胡某于2017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間,隱瞞不報譚某的死亡事實,仍持有并使用譚某的養老保險金存折和關聯銀行卡,繼續領取養老金,扣除補發的譚某生前應享受的養老金475元后,胡某冒領養老金共計1萬余元。2018年11月,胡某將冒領的養老金全部退還至當地社保局。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三
林父(化名)是某企業的退休職工,退休后回到老家農村享受著應有的養老保險待遇。在2009年6月,林父過世后,其妻子林母(化名)伙同其女兒林女(化名)偽造《異地居住離退休(職)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等證明林父未死亡的虛假材料,以此騙取林父的養老金共計109個月,金額合計21萬元。后母女二人主動退還所騙取的21萬養老金并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母、林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明材料,隱瞞真相,騙取公共財物計人民幣21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決林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林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案情分析
騙取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個人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上述案件中,參保人去世后,其親屬隱瞞其已去世的消息,繼續領取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待遇。部分親屬為了能長期冒領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在年度生存認證時提供虛假的健在證明,偽造參保人仍在世的假象,冒領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該行為屬于以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保險基金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上述人員均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
三、重要提醒
社會保險基金是人民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事關每一位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冒領養老金行為會對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各類欺詐騙保違法行為。維護基金安全人人有責,切莫以身試法,欺詐騙保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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