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好運降臨,你找到了新的工作機會,那么請務必留意這一條重要信息!
一、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未領完,再就業,未領完的失業保險可以繼續領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因此,失業人員重新就業,不可以再領取失業保險金了,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需要辦理失業保險金停發手續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內部數據共享獲取領金人員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后停發其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后找到工作,試用期期間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失業人員重新找到工作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之前沒有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后可以繼續領嗎?
之前還有沒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是否可以繼續領?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是因個人離職,不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形,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不可以繼續領取
2.如果重新就業后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前次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可以繼續領取。
3.如果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滿一年以上再次失業的,且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五、鄭重提醒
一是不要心存僥幸。近年來依托大數據比對、系統預警檢測等參保人只要重新參保繳費,重新就業的關聯信息就可以直達監管。請領取失業保險的人員每月要辦理資格核對手續,重新就業后務必當月向發放失業保險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二是切莫以身試法。國家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或挪用貪占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切莫貪圖眼前利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伸手必被捉!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