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小田入職一家公司,當時他與公司口頭約定了具體的崗位、薪酬待遇、社會保險等,但要簽合同時,小田卻發現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根本沒有寫明這些內容。他對此不滿,要求公司補齊條款后,再簽合同。人事經理告訴他:“這是格式文本,全公司都這么簽的。口頭約定的那些條件老板都算數,我們不會反悔的。”但小田仍拒絕簽字,堅持要公司修改合同文本。
幾次后,小田居然等來了一份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理由是他不服從管理。莫名其妙背上這樣一口“鍋”,小田很不甘心,他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和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人事經理則提出,公司在小田一入職就要求他簽合同,是他自己拒絕的,公司是因他拒簽才終止勞動關系的,這種情況下公司既不用支付第二倍工資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無奈之下,小田來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尋求幫助。工作人員告訴小田,首先,與勞動者依法簽訂要素齊全的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這是為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權益。如果其中的條款有缺失,就會埋下爭議隱患,因此,法律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法合規的合同文本,用人單位不提供的,勞動者可以拒簽。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次,勞動者無論以何種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都應當及時依據法律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滿足一定條件的應支付第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公司在用工半年后才終止勞動關系,不僅要支付第二倍工資,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過監察員上門執法,公司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小田拿到了自己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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