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近日聯合印發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
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
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
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
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重新核算,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
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個月的病殘津貼;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3個月的病殘津貼。
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
確定待遇領取地
并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歸集至待遇領取地
應在待遇領取地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繼續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人員標準執行。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
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內有效。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流程,按照國家現行鑒定標準和政策執行。
因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領取病殘津貼的,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自上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
停發病殘津貼
對于無正當理由
不按時參加復查鑒定的
病殘津貼領取人員
自告知應復查鑒定的60日后暫停發放病殘津貼,經復查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恢復其病殘津貼,自暫停發放之日起補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審核確定,可委托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
審核通過后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從本人申請的次月發放病殘津貼,通過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發放。
在做出正式審核決定前,需經過參保人員本人工作或生活場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關政策及權益。
注意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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