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仲裁庭可以對哪些案件裁決先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明確,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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