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以下簡稱23號文),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我省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仍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9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企業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以下簡稱213號文)進行劃分;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類型參照213號文中其他未列明行業標準劃分(平均參保人數300人及以上為大型,其他為中小微型)。各地要進一步整合優化流程,做到網上辦理,大力推動“免申即享”,采取后臺數據比對的方式直接精準發放穩崗返還至其對公賬戶,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稅務部門提供的、與其簽訂《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書》的賬戶。
二、拓寬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受益范圍。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申領人員范圍放寬至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上述人員可憑符合條件的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申請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補貼標準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13號)執行,緊缺急需工種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補貼標準可上浮30%。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同一證書只能申領一次補貼(含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繼續實施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可按規定發放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按我省現行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執行。
四、繼續實施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各地級以上市可繼續將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支持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就業補助資金申領條件人員和單位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四項支出。
五、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地級以上市,可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按每名參保職工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支持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作代替培訓。參保職工300人以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按《關于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的操作指引》執行(見附件)。
六、大力支持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以后,以2021年底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為基數,在2022年底前按5%的比例提取失業保險基金至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由省統籌用于職業技能培訓,具體辦法按規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各地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有結余的,各項職業技能培訓應優先使用結余資金。
七、實施降費率和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按規定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及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3個月,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至2023年底前補繳。具體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及省貫徹意見實施。
八、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保障范圍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具體按《關于做好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經辦工作的通知》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前,各地繼續按本市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省級統籌后,參保1年及以上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參保1年以下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5%。各地還需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常規性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
九、切實防范基金風險。各地級以上市實施上述有關政策需符合23號文關于備付期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前備付期不足的市,可在省級統籌滿足備付期條件后實施上述政策。各地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工作研判,及時根據失業保險政策實施和基金支出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用款計劃,確保本地基金可按時足額支付。各地要健全基金審核、公示、撥付等全流程監督機制,對支出情況開展定期抽查,要加強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驗證資格條件,完善待遇申領信息比對核查系統。各地要嚴格落實違規補貼追回責任,結合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動和省關于開展虛構勞動關系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專項整治行動等,對欺詐、冒領、騙取基金的,依據《社會保險法》《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等規定處理。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抓緊抓實抓細失業保險保生活穩崗位提技能等各項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見效。要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援企穩崗“護航行動”和技能提升補貼“展翅行動”,持續優化經辦服務,強化信息系統支撐,推動更多政策免跑即領、免申即享、免證即辦,推動政策紅利早釋放。為及時掌握各地政策落實情況,省將不定期開展政策落實調度和實地調研督導。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先進經驗、工作亮點,將好的做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執行政策過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報告。
附件:關于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的操作指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文授權,結合我省實際,現將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指引如下:
一、補助啟動條件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地級以上市,可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微企業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支持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作代替培訓。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確定,以地級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或衛生健康部門發布通告為準。
二、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本市轄區內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微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參照實施。其中,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按其實際用工人數發放補助(必要時需配合提供經辦機構要求的相關材料),僵尸企業不在補助對象之列。企業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以下簡稱213號文)進行劃分;單位類型參照213號文中其他未列明行業標準劃分(平均參保人數300人及以上為大型,其他為中小微型)。
各地經辦機構可對本市轄區內受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單位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并在發放時通過適當方式向中小微企業、單位告知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的享受條件。中小微企業、單位認為自身不符合條件的,可向社保經辦機構退回收到的補助資金。經社保經辦機構比對,屬于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發放補助的,企業、單位有義務配合社保經辦機構追回上述補助資金。
三、補助標準及參保人數計算方法
按每名參保職工500元的標準向上述企業、單位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即補助金額等于參保人數乘以500元。
上述參保職工是指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參保職工人數計算方法如下:
(一)2022年1至4月已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地級以上市,參保職工人數為該企業、單位2022年1月至4月的平均參保人數。
(二)2022年5月及之后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地級以上市,參保職工人數為該企業、單位2022年1月至出現中高風險地區當月的平均參保人數。
(三)2022年新成立的企業、單位,參保人數為其成立月份至出現中高風險地區當月的平均參保人數(在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狀況消除后成立的企業、單位,不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參保職工人數根據上述計算方法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
四、其他事項
(一)免申請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實行“免申即享”,無需企業、單位申請,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將補助發放至企業、單位對公賬戶,沒有對公賬戶的,發放至稅務部門提供的與其簽訂《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書》的賬戶。在本文印發之前已有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需在本文印發之后1個月內將補助發放到位;在本文印發后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市,原則上需在確定中高風險疫情地區1個月內將補助發放到位,其中2022年12月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地級以上市,須在2023年1月底前發放到位。
(二)無需提供證明材料。發放補助無需企業、單位提供培訓計劃、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以及生產經營情況等證明材料。
(三)提供主動申領渠道。屬于補助對象的企業、單位在本地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1個月后仍未收到補助的,可登陸省政務服務平臺系統或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綜合服務大廳填寫相關信息提交補助申請,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個月內審核、發放。
(四)補助次數規定。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訓補助,以第一次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時應發放的補助金額為準。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和緩繳失業保險費政策。
(五)啟動次數規定。同一地級以上市出現兩次及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可相應啟動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工作,對上一次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狀況消除后新成立的中小微企業、單位發放補助。
(六)其他要求。實施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需滿足基金備付期2年的要求,補助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前備付期不足2年的地級以上市,可在省級統籌滿足備付期條件后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統籌后地級以上市基金不足支付的,可按規定向省申請基金撥付。
政策咨詢股室: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股
咨詢電話:0750-2257301,0750-2257356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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