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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江門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7-11 12:02
    來源: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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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1〕13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2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進一步做好穩定和擴大就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1〕14號)等文件精神,做好新舊政策銜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江門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以下簡稱《指導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就進一步優化調整完善補貼(含補助,下同)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明確有關補貼措施

    (一)我市實行的“就業失業監測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一般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求職創業補貼”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五邑菜系”彩虹計劃補貼自2022年12月31日起退出實施。在此日期前已經向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項目申報并通過的彩虹計劃項目,可繼續審核撥付。

    (三)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政府參與投資的我市創業孵化基地,可為入駐的孵化企業提供減少或免除場地租金、物管費等服務,水電費按實際運作代收代支。經認定的我市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可結合實際為入駐的人力資源服務項目提供減少或免除場地租金、家具獎補、舉辦專項活動獎補、品牌創建獎補等多種優惠措施獎補措施。

    二、完善補貼申領服務

    (一)補貼申領流程。

    1.線上申請:申請對象登錄“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提出補貼申請,填寫基本信息,上傳申請材料原件的掃描件,提交到相應的受理機構。

    線下申請:申請對象到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驗申請材料后,將申請信息錄入“企業用工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2.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錄“信息系統”進行補貼申請預審工作。資料核驗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對象辦理現場確認的地點和期限(從預審通過當日起算,期限為10個工作日)。如發現申請對象不符合申請資格、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況,應當在系統退回補貼申請并一次性告知申請對象不符合條件的原因或補全申請材料。若屬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對象應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申請資料;申請對象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現場確認或補正資料的,可在現場確認或補正材料期滿之前通過“平臺”向受理機構申請延期,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0天。如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現場確認或補正材料的,本次申請即告終止,申請對象需重新提出補貼申請。

    3.申請對象應當攜帶《江門市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表》(從平臺導出打印)和申請材料(即《指導清單》對應補貼“應提交材料”所列材料)到受理機構現場辦理確認手續。對于可進行延續申請的補貼,在申請材料沒有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只需通過網上提交申請即可,無需再次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4..申請對象按照季度或半年延續申請補貼,每次延續申請的間隔時間應當不超過1年,申請時間以在平臺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享受社保免繳或緩繳政策除外。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申請對象現場確認通過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系統”的補貼(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小微企業社保補貼除外)申請確認工作,并向財政部門申請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申請對象銀行賬戶。

    (二)簡化申請材料。

    1.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減證便民”部署精神,進一步減輕申請對象的負擔,提高申請效率,對我市“信息系統”已實現自動校驗、聯網核查的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核查,不再要求申請對象提交相關材料〔具體包括:單位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企業的劃型材料(系統無法核查的除外);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創業證);經過我市認定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登記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脫貧人口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佐證材料〕。

    2.申請補貼所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可為復印件或可查驗的電子信息。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請對象提交原件或補充提供其他佐證材料。鼓勵企業與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企業使用電子勞動合同的,可不再提交書面勞動合同。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快審核效率,盡量壓縮補貼審批時間,就業創業補貼項目可實行先發放后公示制度,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具有一定期限的補貼項目實行“一次審批、全期暢領”,同一申請對象初次申請時核驗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內,如相關情況和材料未發生變化,無需重復提供材料。

    (三)推進補貼“直補快辦”。

    堅持突出重點、精準施策,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和部署,實行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小微企業社保補貼直補快辦,加快構建政策找人、無感智辦、直補快辦的落實機制,擴大政策落實效率。對能夠直接依托信息系統、大數據比對、相關單位信息協同等方式獲得或核實政策憑證的,可直接發放到企業賬戶。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密審核頻次,做到隨申請隨確定隨審核,對主動申請或篩查確定的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補貼發放。就業補助資金不足時可適當延遲補貼資金發放。

    三、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上級補助各縣(市、區)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的管理,進一步發揮資金效用,每年度結束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江門市財政局對上級補助就業資金使用進度不理想的縣(市、區),予以收回結余資金再重新分配統籌使用。

    各縣(市、區)要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要強化資金發放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監督和管理。對監管核查中發現的錯發、漏發行為,要及時糾正;要綜合運用大數據比對、實地查看、部門協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和處置騙取就業補助資金的行為。對以不實承諾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的,要責令退回資金,并按照《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分類做好政策銜接

    退出實施的項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補貼申請(已受理的補貼申請可繼續審核撥付),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項目除外;涉及補貼標準、對象、條件調整的項目,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執行調整后的規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項目,可繼續按原規定享受。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指導清單》所稱“應提交材料”,由申請對象負責提供;所稱“應核驗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內部查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驗,確因條件限制暫無法核驗的材料,可暫要求由申請對象提供,并及時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所稱“基本身份類材料”,包括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證件,由申請對象選擇其一提供。

    (二)申請對象為自然人的,補貼資金應優先發放至其個人社會保障卡賬戶;確無社會保障卡賬戶的,可發放至其本人名下的其他銀行賬戶。申請對象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補貼或補助資金應發放至其單位基本銀行賬戶。

    (三)申請對象首次申請就業類補貼(基層就業補貼、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應屆高校畢業生社保個人繳費補貼、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招工補貼、勞務協作補貼、就業見習補貼)需要滿足特定身份條件的,以其入職時是否符合此身份為準;申請對象首次申請創業類補貼(一次性創業資助、創業租金補貼),需要滿足特定身份條件的,以其在創業主體登記注冊時是否符合此身份為準。

    (四)以就業困難人員(脫貧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時,各項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首次享受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以及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畢業生身份享受政策時,各項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以創業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的,在所創辦單位注銷前,不得享受就業扶持政策(靈活就業社保補貼除外)。

    (五)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參照企業享受有關就業補貼政策。勞動者到上述單位就業的,視同到企業就業。

    (六)分公司不得申請各項就業補貼,但獲得總公司書面授權的除外。分公司不得申請各項創業補貼。分公司、分支機構等用人單位的劃型以其所屬總公司劃型為準。

    (七)《指導清單》內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不超過”“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數。

    (八)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國家和省新出臺的政策,對上述補貼有調整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促進就業工作有關補貼事項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江人社發〔2019〕113號)、《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定和促進就業工作有關補貼事項〉的通知》(江人社發〔2021〕7號)同時廢止。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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