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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國轉聯8號 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總政治部編制,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同時下達,一經下達,不再變動。 二、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發放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預算,經財政部批準后,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撥,年終進行決算。其中,第一年的經費,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依據總政治部干部部、總后勤部財務部提供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人數、職務等級和經費標準等情況,向財政部有關部門提出預算;以后年度的經費,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上報的經費需求計劃匯總編制預算。退役金的發放比照公務員工資統一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服現役期間的工資由部隊計發至批準轉業的當年12月31日,從翌年1月1日起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離隊時,其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按本人離隊時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填制《人員供給介紹信》,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按當地同等職務等級的軍隊干部所享受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及中發〔2001〕3號文件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核發退役金。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標準,根據中發〔2001〕3號文件規定的項目和比例計算。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地區津貼(含邊遠地區津貼、艱苦地區津貼、駐西藏部隊特殊津貼、地區生活津貼)、生活補助、房租補貼。增發退役金比例的邊遠艱苦地區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于邊防、海島等部隊部分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4號)確定的范圍。退役金標準的調整,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費調整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有關待遇。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選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后,退役金照發。 三、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補貼問題 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準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后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一次性發給個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并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部隊計發至批準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四、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醫療保障問題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由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向當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軍隊轉業干部個人以退役金為計算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的規定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建立個人帳戶。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并入本人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并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部隊計發至批準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五、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養老、失業保險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后,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并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六、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優惠政策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七、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貫徹“個人自愿,按需培訓,依托社會,政府協助”的原則進行,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培訓單位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競爭能力。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地方用人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就業培訓工作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提供就業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計劃,落實就業培訓院校或承訓單位等。 八、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指導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指導,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主要提供就業咨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人才網。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九、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的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的標準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一次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準: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十、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管理部門的職責問題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統計、預算、申報、審核、核撥和調整等工作。 (二)協調辦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 (三)指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四)指導和協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培訓。 (五)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檔案接轉與存放。協助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 (六)指導街道、鄉鎮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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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總政治部編制,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同時下達,一經下達,不再變動。 二、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發放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預算,經財政部批準后,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撥,年終進行決算。其中,第一年的經費,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依據總政治部干部部、總后勤部財務部提供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人數、職務等級和經費標準等情況,向財政部有關部門提出預算;以后年度的經費,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上報的經費需求計劃匯總編制預算。退役金的發放比照公務員工資統一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服現役期間的工資由部隊計發至批準轉業的當年12月31日,從翌年1月1日起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離隊時,其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按本人離隊時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填制《人員供給介紹信》,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按當地同等職務等級的軍隊干部所享受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及中發〔2001〕3號文件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核發退役金。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標準,根據中發〔2001〕3號文件規定的項目和比例計算。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地區津貼(含邊遠地區津貼、艱苦地區津貼、駐西藏部隊特殊津貼、地區生活津貼)、生活補助、房租補貼。增發退役金比例的邊遠艱苦地區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于邊防、海島等部隊部分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4號)確定的范圍。退役金標準的調整,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費調整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有關待遇。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選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后,退役金照發。 三、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補貼問題 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準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后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一次性發給個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并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部隊計發至批準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四、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醫療保障問題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由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向當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軍隊轉業干部個人以退役金為計算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的規定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建立個人帳戶。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并入本人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并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部隊計發至批準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五、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養老、失業保險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后,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并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六、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優惠政策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七、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貫徹“個人自愿,按需培訓,依托社會,政府協助”的原則進行,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培訓單位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競爭能力。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地方用人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 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就業培訓工作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提供就業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計劃,落實就業培訓院校或承訓單位等。 八、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指導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指導,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主要提供就業咨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人才網。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九、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的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的標準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一次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準: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十、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管理部門的職責問題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統計、預算、申報、審核、核撥和調整等工作。 (二)協調辦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 (三)指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四)指導和協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培訓。 (五)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檔案接轉與存放。協助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 (六)指導街道、鄉鎮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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