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文件的要求,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暫按《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江府函[2015]28號)的標準執行,內容如下: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從2015年5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江門市政府決定,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3元/小時。按照《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保持四類標準,我市執行第三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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