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和中辦、國辦《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對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規范辦案程序,不斷加強仲裁機構隊伍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訂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以下分別簡稱《辦案規則》、《組織規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立的制度框架下,《辦案規則》和《組織規則》總結地方經驗,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完善了具體仲裁辦案程序,完善了加強仲裁員管理和保障的相關規定。《辦案規則》從提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效能出發,依法細化了適用終局裁決的范圍,將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爭議案件納入終局裁決適用范圍,并明確了適用終局裁決的金額為單項計算的金額;規范了仲裁調解程序,明確了仲裁調解的原則、期限和方式,特別是加強仲裁程序與調解組織調解程序的銜接,明確了仲裁機構對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審查確認程序及法律效力等;規范了簡易處理程序,對簡單小額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快速處理,在答辯期、送達方式、審理方式、文書制作等方面簡化程序;規范和簡化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程序,縮短爭議處理周期。同時,《辦案規則》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申請仲裁時效、管轄、回避、舉證期限、申請和受理、開庭和裁決、送達等辦案程序。
《組織規則》著力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明確了仲裁員的權利與義務,增加了仲裁員考核、培訓和作風建設等內容,并對仲裁監督進行了規范。《組織規則》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仲裁委員會職責、仲裁庭組成、仲裁員聘任和解聘等內容。
鏈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來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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