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廖某(男,58歲)在A建筑有限公司擔任水工。2021年7月11日14時10分左右,廖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被同事發現并將其送到A建筑有限公司治療室治療后送B醫院就醫。2021年7月16日廖某被B醫院診斷為”1.急性腦栓塞(心源性);2.重癥肺炎,呼吸衰竭;3.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梗;4.房顫”。A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受理。
【調查與處理】
案件受理后,市人社局依法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市人社局向廖某、廖某同事等人調查詢問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均確認廖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存在外傷情況。經向B醫院發出《協助調查通知書》核實廖某受傷救治情況,B醫院回復:“本次疾病診斷考慮急性腦栓塞,診治過程中心電圖檢查有明顯心房顫動,故病因為心源性,病程中出現吸入性肺炎、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肝功能受損,為疾病并發癥,醫療救治過程中,未發現患者有外傷情況。”綜合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醫院診斷證明、廖某的上班考勤記錄、調查詢問情況以及醫院出具的《復函》,市人社局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廖某于2021年7月11日14時10分左右因突發疾病導致的”1.急性腦栓塞(心源性);2.重癥肺炎,呼吸衰竭;3.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梗;4.房顫”不予認定為工傷,也不視同工傷。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明確規定了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形,本案中廖某突發疾病非外傷所致,同時不存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和視同工傷規定,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視同工傷。
【案例啟示】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障主體是“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與工作的相關性是其中關鍵性因素。對于“職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這類案件,需要滿足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才符合視同工傷情形。由此可見,并不是工作期間所有突發疾病都視同工傷,工傷認定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因此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申請人可對照上述要件自行進行判斷,減少申請成本。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股
咨詢方式:0750-2257301、221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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