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已經在一家公司工作幾年了,在勞動合同還有10天到期時,他突發疾病,醫院為他開具了全休1個月的病假單。根據工齡,小郭應當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因此他按照公司的請假流程提交了相關材料,請求休假。
休假期間,人事經理給他發了一份意向征集表,詢問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由于小郭原本也有跳槽的想法,于是他打算將勞動合同順延至病假結束后就終止,所以選擇了“不續簽”,并表示希望將合同順延至病假結束。沒想到,小郭病假還沒休完,就收到了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
小郭表示自己當時是“不續簽但順延”的意思。人事經理卻說,不續簽就是不順延,已經書面同意了就不能反悔。一番爭辯之后,小郭也有些迷糊了,難道真是自己表達錯誤,導致勞動合同被終止嗎?
監察員了解情況后告訴他,續簽不等同于順延,公司對此的解釋是錯誤的。勞動合同順延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時,由于法定順延事由的出現,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終止,需要依法順延至法定事由消失后,才可以終止;續簽是當期勞動合同終止后,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因此,小郭同意不續簽,與其要求順延勞動合同的主張并不相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小郭患病需要休息,且按照公司規定履行了相應的請假手續,因此處于醫療期內,公司沒有將勞動合同順延而是直接終止,顯然是違法的。
聽了監察員的釋法,公司意識到了錯誤,在承諾向小郭支付相應的賠償之后,得到了小郭的諒解。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一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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