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市人社局收到市民謝小姐反映開平市某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涉嫌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該單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條、《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條、《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市人社局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開平市某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涉嫌未經許可和登記,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行為立案處理。
經調查核實,2023年開平市某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為謝小姐等18人辦理職業中介手續,并收取每人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提成共計28000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第三款“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規定。
二、處理結果
市人社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及《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51項規定,經營者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為多人辦理職業中介手續并收取提成,對開平市某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處以50000元罰款;并沒收開平市某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為謝小姐等18人辦理職業中介手續的違法所得28000元,兩項合計78000元。
三、案件解析
(一)法律法規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 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三) 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七條“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必須依法設立專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十條“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擅自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當事人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典型參考意義
單位或個人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獲取相應資質,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應當如實向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求職者在求職前要核實中介機構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否包括職業介紹業務,是否具備《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此外,求職者可通過用人單位官網查詢或者向相關機構全面了解用人單位、招聘職位等情況。若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到涉嫌存在違法行為單位的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或通過撥打熱線12333舉報投訴。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人力資源市場的最重要參與主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關聯用工單位要以上述案例為鑒,牢固樹立知法守法遵法意識,堅決扛起“依法經營、應保盡保”主體責任,切實營造健康、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務必保持警惕,仔細甄別各類招聘信息,避免上當受騙。一旦勞動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情況,勇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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